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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必赢检测路线

XUE XIAO GAI KUANG

亚洲必赢测试路线章程

发表于: 2023-02-23 14:40 点击:


序言

亚洲必赢测试路线的前身是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和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两校分别始源于1951年成立的东北水利专科学校和东北林业专科学校1955年东北水利专科学校更名为水利部沈阳水利学校。1957年水利部沈阳水利学校与辽宁省水利学校合并成立辽宁省水利学校。1998年辽宁省水利学校开始试办高职教育,2000年并入沈阳农业大学成立沈阳农业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129月,独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成立辽宁水利职业学院。1953年,东北林业专科学校更名为沈阳林业学校,1956年更名为辽宁省沈阳林业学校,1958年更名为沈阳林业专科学校,1959年更名为辽宁省林业学校。1960年与沈阳农学院森林系合并,成立辽宁林学院,1961年停办,恢复辽宁省林业学校。2003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189月,辽宁水利职业学院与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组建亚洲必赢测试路线。70余年栉风沐雨、砥砺前行,几代人不断继承和弘扬勇于探索、勤于实践、甘于奉献的大禹精神和吃苦耐劳、无私奉献、团结协作、有为担当的林业精神,为全省乃至全国培育了数以万计的水利和林业技术技能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建立和完善大学制度,保障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隶属于辽宁省教育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亚洲必赢测试路线,简称辽宁生态职院,英文译名为Liaon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简写为LVCEE。学院法定注册地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86号。学院设有两个校区,其中沈北校区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建设南一路10号。

学院网址是:http://www.lnstzy.cn/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亚洲必赢测试路线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普通高等专科职业教育,实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学院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稳定的经费来源,对学院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第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以及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订专业招生计划、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技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四)依法依规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依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拥有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和评议;

(四)保护学院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认真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工作;

(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需要合并、终止或改变性质时,应由举办者做出决策,同时向学院做出说明,并妥善安置现有教职工和学生;学院需要变更名称时,由学院或举办者提出,并向教代会做出说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多元参与,建立政府主导、学院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办学制度。

第一节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亚洲必赢测试路线委员会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十四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会工作报告。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亚洲必赢测试路线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学院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院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学院纪委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十八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等机构。学院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亚洲必赢测试路线委员会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监督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进一步健全学院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学院党委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第三节 院长

第二十五条 院长依法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体制,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咨询、审议和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体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实行学院和二级院(部)两级会议制度。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学生代表大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变更、撤销,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由学院自主设置。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部),按照专业特点和专业群建设设置教研室,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负责二级学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院的决定在本二级学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部)院(部)长履行其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对二级学院(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级学院(部)根据学院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学院(部)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对本学院(部)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和评估;

(三)负责本学院(部)招生就业工作;

(四)负责本学院(部)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学院(部)学生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

(六)履行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学院(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调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书记主持本部门党组织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主持本部门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部副主任)协助院长(部主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学院建设和发展以及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对外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与培训、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托政府、行业批准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托政府批准设立质量检测中心,开展质量检测服务工作。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根据社会需要与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规模与形式。

第四十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以专科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成人本、专科函授)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培训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课程,形成提升产业、引领产业发展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建立健全常规教学管理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和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选好用好教材,学院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不断强化教育教学评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建立并完善质量诊断和改进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五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拓宽学院办学视野,扩大学院社会影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第四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条件;

(二)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三)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地参与奖助学金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了解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五)按规定公平获得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六)获得就业、创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和文娱体育活动;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

(二)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

(三)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四)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对学生个体和集体进行管理、培养和奖惩,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院建立学生听证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院通过实践锻炼、心理健康教育和校园文化活动等综合培养措施,积极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增进身心健康。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支持并鼓励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 不具有在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教职工由学院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符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

(三)尊重、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教职工,由学院按照相应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院长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聘任期。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争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建立体现岗位职责、能力和业绩的教职工收入分配薪酬体系。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任教师必须获得教师资格证,无教师资格证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在学院任职的教师应为具备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者。从行业企业引进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学院依法依规组织对教师实施职称、职务评聘。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全体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学院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晋升、奖励或者解聘、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奖惩制度。学院对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大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实行行政处理。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中层干部和部门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层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完成任期目标情况,作为其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 为提升学院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学院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和培训。

第七十二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法公开学院信息,明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时更新公开事项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四条 学院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与互利合作,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七十五条 学院牵头组建包括政府、高职院校、中职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在内的职业教育集团,积极组织与协调集团活动,实行专业共办、基地共建、资源共享、教师共培、人才共育,共谋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院发挥专业优势,依托产业和企业组建产学研联盟,成立专业协会,不断增强自我发展与社会服务能力。

第七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理事会,参与学院治理,对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或校友分会。校友包括在学院发展各阶段,曾在学院学习过、工作过的人士和依法依规享有学院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七十九条 学院设立辽宁省亚洲必赢测试路线教育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支持办学的积极性,广泛筹措教育基金,改善教学环境,资助贫困学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对捐赠给学院的资金进行管理,设立扶贫等专项资助,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支持职业教育和教学设施、教学设备的改造与更新;扶持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建设;支持与职业教育有关的其他事项;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资助教育公益事业等。

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八十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学院各二级单位依法依规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积极吸纳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学院办学。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据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属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四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根据节俭高效的原则对社会捐赠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八十五条 对于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保障,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配备设施设备,建设可持续发展校园。

第八十七条 学院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坚持后勤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改革方向;坚持质量后勤、节约后勤、平安后勤的工作目标,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校训:立德 尚学 精技 致用

第八十九条  学院徽志。学院徽章由校标和校名的中英文组成。长70mm,宽20mm。字体为手写体和Neo Sans Std体。色彩为蓝色和绿色。

第九十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的标准色为“绿色”,旗面正中是校标和学院中英文全称。

第九十一条 学院校歌为《生态文明铸辉煌》。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由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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